在家里存放现金的情况渐渐少了
在这样“偷无可偷”的环境下
为了不白来一趟
有人竟然连做法事的物品也不放过
近日,沙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,被告人许某、高某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处刑罚。
案情介绍
2018年10月底开始,被告人许某、高某合伙在沙县南霞乡下洋村下洋厝、乡泮岭村,沙县夏茂镇大布村等地实施盗窃两次,因为屋内无值钱物品,被告人许某、高某败兴而走。
现场图
被告人指认偷盗地点
2018年11月7日凌晨,被告人许某再次驾驶小轿车,伙同被告人高某到沙县南霞乡泮岭村被害人张某的家中盗窃。
进入张某家中之后,二被告人发现张某家中没有现金也没有其他值钱的东西。
“总不能白来吧,油费总要顾上啊。”许某说道。
在协商之后,二被告人决定将张某家中做“法事”用的金属铃铛、金属刀、木头印子等盗走抵油费。
许某、高某的盗窃现场及物品
2018年11月,许某伙同高某继续作案,到沙县夏茂镇大布村彭邦被害人邱某的老宅内实施盗窃。
因同样因无现金可盗,二被告人将邱某家中的40余枚老旧铜钱盗走并平分。
被盗铜钱
2018年12月4日,被告人许某、高某在大田县建设镇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。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案件审理
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、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,共同或单独盗窃他人财物。被告人许某实施盗窃4次,其中入户盗窃2次,被告人高某实施盗窃3次,其中入户盗窃2次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许某有前科劣迹,可以酌情从重处罚。在其中两起盗窃事实中,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,对该二起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被告人许某、高某以盗窃罪,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;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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