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式,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34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,应当撤销缓刑,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,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,数罪并罚。依照相关规定,沙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
一、撤销被告人吴某缓刑部分的判决。
二、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与前罪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,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。
三、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二百三十四元,发还各被害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