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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女子在沙县等地诈骗后拒不悔改,再获刑!
2020-6-30 08:58   浏览:209   来源:沙县资讯网

因诈骗罪获缓刑

缓刑考验期未过

又发布虚假信息

进行新一轮诈骗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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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分钟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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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沙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,年仅25岁的吴某再次因诈骗罪,被判处刑罚。


案情介绍

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,吴某虚构影楼摄影套餐优惠酬宾活动,在沙县、永安、清流等地通过骗取早教中心、舞蹈培训机构、母婴店工作人员信任,利用他们朋友圈转发该条虚假广告信息,以收取套餐费的名义,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。

期间,吴某共骗取31名被害人财物,金额合计10120元,案发前吴某返还部分被害人被骗款项886元。

2020年1月7日,吴某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
另查明,吴某因犯诈骗罪,于2019年5月21日被永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2年,并处罚金5000元,缓刑考验期从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。

案件审理

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式,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34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,应当撤销缓刑,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,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,数罪并罚。依照相关规定,沙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

一、撤销被告人吴某缓刑部分的判决。

二、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与前罪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,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。

三、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二百三十四元,发还各被害人。


来源:沙县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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