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某某对沙县区凤岗长兴南路296号东天岭房屋进行违法建设,擅自增建负一层地下室,将斜屋面起坡高度抬高。
处罚日期:2023年6月25日
结果: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。处罚人民币71071元。
张某某对沙县区凤岗长兴南路526号东天岭房屋进行违法建设,擅自增建负一层地下室。
处罚日期:2023年6月30日
结果: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。并处罚人民币75106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福建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〉办法》第六十七条、《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》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。
某公司占用城市道路,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。
处罚日期:2023年6月26日
处罚结果:处罚人民币18000元。
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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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建案件相关法律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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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停案件相关法律法规
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
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:
(一)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、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;
(二)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;
(三)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,不及时清理现场的;
(四)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、杆线等设施,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;
(五)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,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;
(六)未按照批准的位置、面积、期限占有或者挖掘城市道路,或者需要移动位置、扩大面积、延长时间,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。
来源: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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