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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以为戒!沙县这家公司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,罚款1.8万元!
2023-7-8 15:23   浏览:812   来源:沙县资讯网编妹

7月3日,
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
公布了三起行政处罚案件。


 违法建设案件  

01
案件一

陈某某对沙县区凤岗长兴南路296号东天岭房屋进行违法建设,擅自增建负一层地下室,将斜屋面起坡高度抬高。


处罚日期:2023年6月25日


结果: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。处罚人民币71071元

02
案件二

张某某对沙县区凤岗长兴南路526号东天岭房屋进行违法建设,擅自增建负一层地下室。


处罚日期:2023年6月30日


结果: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。并处罚人民币75106元。

03
处罚依据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福建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〉办法》第六十七条、《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》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。


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案件

01
案件

某公司占用城市道路,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

处罚日期:2023年6月26日

处罚结果:处罚人民币18000元。

02
处罚依据

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。


相关法律法规

违建案件相关法律法规





根据《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》
第十五条 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,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责令限期拆除:
(一)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,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;
(二)擅自改变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用途;
(三)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、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;
(四)存在建筑安全隐患、影响相邻建筑安全,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的通风、采光、日照等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。




违停案件相关法律法规





根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

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:

(一)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、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;

(二)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;

(三)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,不及时清理现场的;

(四)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、杆线等设施,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;

(五)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,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;

(六)未按照批准的位置、面积、期限占有或者挖掘城市道路,或者需要移动位置、扩大面积、延长时间,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。





来源: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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